“法”前的大佬会输给农妇?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长江 本章:“法”前的大佬会输给农妇?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香港一只看不见的大手已经把这座城市管理得井然有序,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得逃避法律、左右法律,更别说凌驾和摆布法律。

    2006年1月6日,香港《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登出了这样的一篇文章——《农妇斗赢恒基:霸地20年成业主,终审一锤定音》。我手捧这张报纸,反复研读了N遍,之后又伏案思索了N回,最终不得不折服:“法”在香港的确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夫与大佬、穷人与富人,面对法庭谁和谁都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一幅过去在我看来完全是理想中的“美好蓝图”,如今在香港出现,让人看得津津有味——

    《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的这篇文章讲的是2004年8月香港一位八旬农妇与女儿成功挑战了香港的地产大鳄恒基集团,双方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地行动,最后终审法院在处理这宗“逆权侵占土地”的案件时,竟然令人不可思议地裁定了作为香港真正的草根阶层的农妇母女胜诉,并没有给地产大鳄留下任何一点特别的情面。在这场普通农妇与著名商业财团的官司中,双方要夺回的一块土地位于新界大埔翡翠花园邻近,面积有12万平方尺,是香港难得的一片农地,这片农地2006年估计市值可达3600万港币。

    整个“故事”的经过,一浓缩,其实也挺简单:

    1951年,该名农妇的首任丈夫和这块土地的业主订立了租约,在涉案土地上务农并且长期居住。1961年,土地业主又将这块土地出售给了恒基主席李兆基等“三友”,这样一地两卖、一女二嫁,麻烦就越来越突出。

    终于,1993年,恒基旗下公司向该名农妇发出了迁出通知书,农妇没有迁出,也没有惧怕李兆基,理直气壮的依据就是香港原有一条法规:任何人只要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霸地时间超过了20年,这块土地就合法地归其所有;而恒基集团作为香港社会的支撑型企业,不说财大气粗,手里也有依据,这就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政府又出台了一个新的《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如果按照这个《条例》重新计算霸地年期,恒基集团理解该名农妇在这块土地上“霸地”的时间就不足20年,这样他们就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2004年,香港高院依照当时的法律曾经判处农妇胜诉,恒基旗下公司在第一轮的司法之战中未能收回土地,提起上诉;

    2005年,香港上诉庭推翻了原判,裁定恒基旗下公司技术性上诉得直(成立)。根据此判决,恒基集团如愿以偿地应该重新获得土地,而霸地农妇不服,又继续上诉;

    结果2006年1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只是延续了土地租约的现状,霸地年期毋须重新计算,这样农妇母亲和她的女儿“逆权霸占土地”又重新宣告成立,恒基集团在终审判决的法律结果面前最终还是没能收回该片双方已对簿公堂,争夺了好多年的大片土地——

    “农妇斗赢大佬”?这样的事情,在香港人看来可能并不觉得有什么奇怪。可是我在此案面前驻足良久,内心却总不能平静,总是忍不住要和内地的情况做比较,总要假设如果把这个案子搬到内地?

    毕竟,说到底一介农妇只是社会极其人微言轻的一个个体,法庭即使剥夺了她的土地,她的能量在社会上能够引发多大的“动静”?而地产大鳄是为社会栋梁,要“影响”司法,路子比农妇肯定会广阔得多。开罪农妇或者开罪大佬,两边的利害关系孰轻孰重?香港终审法院的法官难道真的能舍弃这些客观存在而不顾?泰山压顶也要秉持公道,依法裁定、执法如山?

    香港终审法院最后对这起案件的裁定是否正确我完全没有判断的资格,但是依法办事,不徇私情,面对农妇和大佬一视同仁,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再是一句空话,却真是让我开了眼。

    当然,不知道实现这一点对他们容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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