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问题是事实问题,仲裁庭误判主要是对事实了解不够,不是法律水平问题。仲裁庭关于股权合并的论述,确实是经典辩论,具有极高的法学价值,也使江山争夺战成为中国顶级的法律大战,谈几点个人思考。
1.优先购买权
仲裁庭对优先购买权的法律分析是经典的,从逻辑上看是合理的,而且合资法其实赋予股东的否决权,那么股东内部转让再搞优先购买权没有必要,因为如果感觉不合理,你本身可以否决。
这说明合资法起草的有问题,将来应该修改,否则还是容易误解。
仲裁庭关于合资企业股权内部转让如果不同意,无法补救,而股权外部转让可以适用公司法。
这意味着在当初成都会议上,不需要增加放弃优先购买权条款,丰原可以采用直接外部转让,我价格开高一点,你华源买不起,被迫放弃。比如EA和Rt把所持股权全部卖给丰原食品,作价20亿元,看你怎么买,等办完报批手续我再调整价格,你拿我怎么办?
2.董事权和股东权
仲裁庭把股东的同意权和董事的同意权分开,认为股东同意,不表示董事同意。但这也产生另一个问题,如果董事不同意,算不算股东违约呢?
比如,一家公司的总经理签订一份采购合同,规定明天付款,可到了明天供货单位找财务副总要钱,财务副总以自己资金安排不过来,拒绝付款。那么财务副总当然有权表达自己的意见,不听总经理的呢?可如果出现这样的问题,供货单位能放过总经理吗?肯定认为你公司违约。
同样,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可以不听大股东的,否则就不叫独立董事了。但是大股东自己委派的董事有没有权利不听大股东的呢?出现这样的问题,算不算大股东违法约定呢?如果有权利,那么他们不也是独立董事吗?
个人认为,董事权和股东权确实不是一个权,但是股东应该对其所委派董事的行为负责,否则一般的商业活动容易混乱。
如果股东同意、董事有权反对不能算股东违反约定,那么以后一般投资合同内容都应增加相应的语言,比如要保证所委派的董事服从股东,否则算违约。
由此引申到国内的风险投资公司,大部分投资都有对赌协议,约定不能实现预期的目标要调整股权比例,这个条款也是有问题的,实际操作中如果融资方采用股东同意调整股权,而股东代表以自由决策权来拒绝签字,那么同样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有的对赌协议还包括预定期限内不能上市,大股东以投资成本加利息的价款回购股权,这些协议看起来降低了投资风险,甚至感觉投资风险为零。实际上仍然是君子协议,融资方真要赖皮,投资公司其实很难处理纠纷。
3.股权合并的方法
股权合并的裁决虽然看起来支持合并,但实际上提出两个前提:一是不低于评估的全部净资产,这还好办,反正自己买自己,主要涉及税的问题。二是在董事会决议后才应该配合。这意味着还是没有解决核心问题,华源还可以阻挠,股东是应该同意,可董事自己认为不能同意。
因此,这场仲裁丰原尽管精心策划,还是把法律想的简单了,认真分析EA公司吸收合并Rt是最好的方法,因为绕开了董事会决议,可惜当初没有想到。
4.亏本的裁决
本次仲裁比较奇特,申请是要求对方配合,反请求是说维持原状,都没有赔偿要求,这样导致仲裁没有案件价值的标的。
最后仲裁庭总共才收到不足10万元费用,这比任何一家律师费都少得多,也根本不够这三大法学泰斗的出场费,1000多页文件要花多少时间看,100页裁决书要花多少时间写,如果再加上仲裁庭秘书局辛苦的文件传递工作,想想仲裁委员会做了一次最亏本的买卖。
这确实是中国仲裁史上最奇怪的案例,双方打得热火朝天,案件价值的标的却是零,很搞笑。
点评:百页裁决是经典的法学之辩,仲裁庭无愧于世纪仲裁庭,可惜却迷失在文件海洋中,出现集体性失误。
误判给谎言披上合法的外衣,华源苦尽甘来,吹起大反攻的号角,丰原和中粮怎么办?
下一章《血战到底》:媒体助战叫嚷尘埃落定,丰原和中粮背水一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