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2

类别:文学名著 作者:艾瑞克·霍布斯鲍姆 本章:第二篇 结果 第八章 土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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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们已看到的,法国封建主义的废除是革命的产物。农业的压力和雅各宾主义所推动的土地改革,超出了资本主义拥护者所希望的限度。因此法国整体上成了既不是地主和农场雇工的国家,也不是商业性农人的国家,而主要是各种类型农民土地所有者的国家。他们成为此后所有不威胁夺走土地的政治制度的主要支持者。自耕农人数增长了50%以上(从400万增至650万),这是较早的估计,似乎是可能的,却又不容易加以证实。我们当然知道,这类自耕农的数目没有减少,而且在某些地区增长得比其他地区更快,但是在1789-1801年期间,增长40%的摩泽尔省(Moselle)是否比保持不变的诺曼厄尔省(Norman Eure)更为典型,则有待进一步研究。从整体而言,土地上的状况相当良好。甚至在1842-1848年,除了部分雇工外,农民并没有遇到什么真正的难关。因此很少有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流向城镇,而这一事实则阻碍了法国的工业发展。

    在大部分拉丁民族居住的欧洲地区、低地国家、瑞士和德国西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力量,是决心“以法兰西民族的名义立即宣布……废除什一税、封建制度和领主权利”的法国征服军,或与之合作和受其鼓舞的当地自由派。因而在1799年之前,法制革命已在邻近法国东部和意大利北部、中部的国家取得胜利,而这种胜利通常只是完成一个早已取得进展的演变。1798-1799年的那不勒斯革命失败后,波旁家族复辟,使得意大利南部废除封建主义的工作推迟到1808年。英国的占领将法国势力排除出西西里,但那个岛上的封建主义,直到1812-1843年间才正式废除。在西班牙,反法自由派在加的斯成立的议会,于1811年废除了封建主义,而且于1813年废除了某些限定继承权,尽管通常是在那些因长期并入法国而深受法国影响的地区之外。然而,旧制度复辟延迟了这些原则的实际执行。因此,对莱茵河以东的德国西北部和伊利里亚诸省(伊斯特利亚[Istria〕、达尔马提亚、拉古扎〔Ragusa〕,后来还包括斯洛文尼亚和克罗地亚部分地区)的法制革命而言,法国的改革只是开始或继续,而非完成。这些地区直到1805年后,才处于法国的统治或控制下。

    然而,法国大革命并不是有利于对土地关系进行彻底革命的惟一力量。赞成合理利用土地的纯经济理论,已给前革命时期的开明专制君主留下深刻印象,而且也得出类似的答案。在哈布斯堡王朝,约瑟夫二世实际上已废除农奴制度,而且在18世纪80年代已使许多教会土地世俗化。出于类似的原因,再加上坚持不懈的起义,俄国利沃尼亚(Livonia)的农奴,正式恢复到他们较早时期在瑞典政府统治下享有的自耕农地位。然而这对他们没有丝毫益处,因为全能、贪婪的地主很快就把解放变成一种只能用来剥削农民的工具。在拿破仑战争之后,农民少得可怜的法律保障被清扫一光,而且在1819-1850年间,他们至少失去了三分之一的土地,而贵族领地却增长了60%-180%,现在为他们耕作的是一群无地雇工。

    这三项因素,即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政府官吏的经济合理性论据和贵族的贪婪,决定了普鲁士1807-1816年间的农民解放。法国大革命的影响显然是决定性的,因为法军刚刚粉碎了普鲁士,并且以极为戏剧化的力量彰显出那些没有采用现代方式——即法国方式——的旧制度的绝望无能。像在利沃尼亚,解放与废除农民以前享有的适度法律保障,根本是里外不一的。为了回报领主答应废除强迫劳役和封建捐税以及赋予他们新财产权,农民被迫在其损失之外,还要把他旧有土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或是相等数目本已不多的钱财,给予先前的领主。漫长复杂的法律转变过程,直到1848年离完成还有一段遥远的距离,但是形势已经很明显,领主受益最大,少数小康农民因其新财产权也多少受益,多数农民显然恶化,而且无地的雇工迅速增加。(由于缺乏地区性工业的发展和一两种可供出口的作物产品[主要是谷物〕,大型领地和无地雇工遂应运而生。这样的环境很容易助长这类结构[在俄国,当时90%的出口商品谷物来自于领地,只有10%来自于自耕农地〕。反之,在地区性工业发达的地方,已为附近城镇的粮食产品创造了日益增长、多种多样的市场,农民或小农场主人便占有优势。因此,普鲁士解放农民的过程是剥削农奴,而波希米亚农民则从1848年后的解放中获得独立。)

    经济上的结果长期看来是有益的,尽管在短期内损失严重,就像在重大土地变革中经常见到的一样。到了1830-1831年,普鲁士的牛羊数刚恢复到该世纪初的水平,地主现在拥有较大的土地分额,而农民只有较小的分额。另一方面,在这个世纪的前半期,耕地面积大致增长了三分之一以上,而生产力则增加一半。农村剩余人口显然在迅速上升,而既然农村状况极其糟糕(1846-1848年的饥荒,在德国也许比爱尔兰和比利时之外的任何地方都要严重),于是移民就拥有足够多的诱因。在爱尔兰饥荒之前,各国人民当中,日耳曼人的确提供了最大量的移民。

    因此,正如我们看到的,保护资产阶级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实际法律步骤,大多数是在1789-1812年间实行的。除了法国和一些邻近地区外,这些步骤的结果显得相当缓慢,主要是因为拿破仑失败后社会和经济力量的反动。总而言之,自由主义每前进一步,便将法制革命从理论向实际推动一步,而旧制度的每一次复辟,则延迟了这种革命,特别是在自由派迫切要求出售教会土地的天主教国家。因此在西班牙,1820年自由主义革命的暂时胜利,带来了一项允许贵族自由出售其土地的“解除束缚”(Desvinculacion)新法律;1823年的专制主义复辟,又废除了该法律;1836年自由派再次胜利后,又重新加以确认,如此等等。因而,除了在中产阶级购买者和土地投机商愿意积极把握机会的地区外,在本书所论时期,就算我们算得出来,土地转移的实际数量仍十分有限。在波伦亚(Bologna,意大利北部)平原,贵族土地从1789年总价值的78%,经1804年的60%,下降到1835年的51%。反之,西西里全部土地的 90%,直到很久以后仍留在贵族手中。(似乎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实际上指导和操控意大利统一的社会阶层”,是强大的农村资产阶级,因其本身的土地取向而倾向于理论上的自由贸易,这使英国对意大利的统一具有好感,但也妨碍了意大利的工业化。)

    这里有个例外,即教会土地。这些几乎总是低度利用、放任不管的广大领地(据称1760年前后,那不勒斯王国有三分之二的土地是教会的),其中几乎没有看护人,只有无数的野狼在游荡。甚至在约瑟夫二世的开明专制崩溃后,在信仰天主教的奥地利专制主义反动中,也没有人提议要交还已经世俗化和已分配的教会土地。于是,在罗马涅(Romagna:意大利东北部)的一个自治社区里,教会土地从1783年占该地区土地面积的42.5%,下降到1812年的11.5%,但是失去的土地不仅转到资产阶级地主手中(从24%上升到47%),而且还转到贵族手中(从34%上升到41%)。因此不足为奇的是,即使在信仰天主教的西班牙,时断时续的自由主义政府,于1845年前也得以售出一半以上的教会土地,而在教会财产最集中或经济最先进的省份尤为明显。(在15个省份当中,超过四分之三的教会领地已被出售。)

    对自由主义经济理论来说,不幸的是,这种土地的大规模再分配,并没有如预期中确定的那样,创造出一个具有企业精神、进步积极的地主或自耕农阶级。在经济不甚发达和道路难以到达的地区,中产阶级购买者(城市律师、商人或投机者)为什么要自找麻烦地投资土地,并费力把它经营成良好的商业性事业,而不轻轻松松地从前贵族或教士地主那里,取得他迄今仍被排斥在外的地位,然后再将这些地位所拥有的权力,行使在金钱而非传统和习俗之上。在南欧的广大地区,一批更加粗放的新“男爵领地”,更加强了旧贵族特色。大型领地的集中现象,在有的地方略微减轻,如意大利南部;有的没有变化,如西西里;有的甚至加强,如西班牙。在这类社会中,法制革命就这样用新封建加强旧封建;而且小购买者,特别是农民更是如此,因为他们几乎没有从土地出售中获益。可是,在南欧的大部分地区,古老的社会结构仍是那么强大,甚至使大量移民的设想都不可能。男子和妇女生活在祖先生息之地,而且如果他们别无他法,就饿死在那里。意大利南部的大规模人口外移,是半个世纪以后的事。

    但是,即使农民实际获得土地,或被确认具有所有权,像在法国、德国一些地区或斯堪的纳维亚一样,他们依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自动转变为富进取心的自耕农阶级。而正是因为这一单纯原因,当农民想要土地时,他很少也想要一个资产阶级式的农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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