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撤销仲裁,法院之战非常激烈,毕竟两大中央企业都不是好惹的,华源更是不愿意放弃到口的肥肉。但是由于危机爆发,风雨飘摇中的华源无力去迎战中粮和丰原两处夹攻,何况出资问题本来就是子虚乌有的事,所以转机是必然的。
2005年12月7日,北京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专题请示:
我市二中院于2004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了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裁决一案,二中院审查后,拟裁定驳回EA公司和Rt公司的申请。经请示我院,我院认为应当支持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裁决的申请。现将该案情况报告如下……
2006年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复函,同意撤销裁决,文件号为[2006]民四他字第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5]332号《关于“EA公司”和“Rt公司”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仲裁委员会就EA公司、Rt公司与江苏华源之间的合资合同纠纷做出了仲裁裁决书。该裁决书第四项所涉“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系合资公司江山制药原四方股东靖江糖厂、江苏医保、钟山公司与EA公司于1997年5月22日签订的“关于股份重组的协议”。
根据商务部2003年4月4日印发的《关于江山制药修改合同章程的批复》,现合资公司江山制药的股东为江苏华源、江苏医保、EA公司、Rt公司及新兰公司,各自所占股份比例分别为42.05%、3.75%、28.6%、23.78%及2%。
因此,靖江糖厂、钟山公司已经退出了合资公司江山制药,且经商务部批准的股份比例亦与“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确定的股份比例不同。
由于本案所涉仲裁案件当事人为EA公司、Rt公司及江苏华源三方,合资公司的另两个股东江苏医保和新兰公司并未参加仲裁程序。
上述仲裁裁决第四项对“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的效力及执行做出认定并裁决已退出合资公司的靖江糖厂、钟山公司仍按“1997年股权重组协议”前的股份比例持有合资公司的股份,不仅超出了仲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而且影响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该裁项中有关EA公司与江苏华源股份比例的裁决,亦改变了国家审批机关批准的股份比例,属于仲裁庭无权仲裁的情形。
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本案应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222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裁决。
此复。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以主体资格和改变行政批准为由,最后把出资误判否决了,一举扭转乾坤,可这迟来的胜利对丰原有意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