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新闻界谁都知道,1999年秋,《南方都市报》有个叫石野的记者因为祈福新村那宗特大凶杀案而遭到当地有关部门的严肃处理;我自己则心知肚明。说到此,又不得不提起新闻记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作为一名从南到北、在新闻战线上战斗了十年的政法记者,经历的风风雨雨可谓是太多矣,不但遭到不同地方的威胁、围攻、毒打、诬陷、诽谤和非法拘禁,多次历经法庭上的诉讼,更遭受到来自新闻单位内部某些人的打击报复。这不由让人深思,为什么至今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新闻法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要支持符合人民利益的正确思想和行为,勇于批评、揭露违背人民利益的错误言行和消极腐败现象,积极、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新闻记者都是遵循这一宗旨,但是,当记者因实施论监督权而遭到被采访对象的打击报复和人身侵害时,又有什么法规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呢?
其实,我早在1998年7月与金雁小学对簿公堂时,就曾多次考虑这个问题,对于记者的合法权益遭到侵犯的切肤之痛,我本人有着独特的感受。关于我的那场曾在南方传得沸沸扬扬的新闻官司,当时的新华社广东信息社社长张才龙曾发出过这样的感慨:“我在新华社干了20多年的政法记者,也可以这样说,我这20多年的时间,也是时时被新闻官司所困扰的20多年,为新闻报道打官司,对我来说早已成‘家常便饭’了……我认为,石野与金雁小学的这场官司本身并不是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事情。但是,我们要看到在这场新闻官司的背后所隐含的深远意义。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也在不断地完善与进步。但是,这种进步和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相比,总显得滞后,因此也引发了不少社会问题。中国新闻从业队伍是一个庞大群体,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新闻从业者的人数也最多。但令人感到失望和遗憾的是,面对这么庞大的社会群体,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相关的法律,这无疑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因此,我更认为,呼唤为中国新闻尽快立法已成当务之急,为新闻立法,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今天,我们正处世哲学由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关键时刻,加快中国新闻立法工作,更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
是的,加快中国新闻的立法目前早已显得极为迫切和必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贺卫方和王维忠教授在接受央视著名节目主持人敬一丹的采访时曾指出:宪法第35条明确地规定了我们有言论、新闻、出版方面的自由。这样的一个政治性的权利在一个国家的整个的一种权利框架中间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明确地规定不允许对于批评它的公民进行打击报复。人民有对于国家机关或者说公共机构它所作所为进行一种坦率地、直接地、甚至是非常严厉地批评权利,对这样一种权利是不得封杀的。王维忠教授作为人大代表一直很关注媒体所进行的舆论监督,曾经在去年两会上提过相关的议案。在十届一次会议的时候他就提出了一个监督法:要让舆论监督、新闻舆论监督有法可依。他认为,新闻舆论监督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社会的进步,标志着社会的文明程度。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贺卫方也指明:由于批评报道会直接影响到某些人的乌纱,会让某些人丢掉饭碗,对方很可能会急红了眼,就会采取某种非理性的一种措施。我认为,我们必须要想方设法保障新闻监督这样非常重大的问题。
王维忠认为:在制定法律这部法律的时候需要有一个过程,所以现在需要做的是如何让记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证的问题。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新闻媒体这么支持,那么新闻媒体屡受这种打击,能不能制定一部司法解释,用司法解释来调解这些问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与传播系展江教授予说:媒体应该是社会公器。任何社会都不能避免天灾人祸,如果一味排斥负面的东西,媒体就是失职。我认为好新闻的标准是:在纷纭世事中厘清复杂关系,摆脱流行偏见,表现职业勇气,揭示事实真相,揭露谎言谬论。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室主任、博士生导师袁曙宏教授针对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被打情况严厉指出:记者采访权不受法外之权阻挠!他认为:对于各种事故及新闻事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不泄露国家机密、个人隐私,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前提下,记者有权公开、公正地采访报道,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
谈到新闻采访遭受非法阻挠干预的现状,袁教授深感忧虑:“新闻媒体在舆论监督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特大事故频繁、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下,媒体正承担着超负荷的监督职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执法机关再滥用行政权力对媒体封杀,其后果不堪设想。”
尽管现在尚未有新闻法出台,但党和国家领导人一直很关注新闻发布工作的发展状况。李长春同志不久前明确提出了“不断改革创新,使我们的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的要求。他还为此种发展的得失成败提出了明确的评判标准:“我们党是中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除了人民的利益党没有自己的私利,这就决定了宣传思想工作对党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反映人民群众的心声,使党的主张和人民利益更好地统一起来。” 李长春同志的这些讲话,是对传媒从业人员的极大鼓舞。
2004年2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会议指出,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有利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利于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及时、准确地做好新闻发布工作。
得悉此消息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喻国明教授表示:作为一种公共权力资源,信息已经成为每个现代社会成员生活的必需品。而信息质量的好与坏、全面还是片面、及时还是滞后也成为关乎社会成员生活质量及生命健康的大事。及时、公开、完备的信息发布正在改变我们的生活,营造一种我们一直渴望的生存环境。他认为,政府要成为一个明确责任的现代政府,让每个公民都成为决策的主体,那信息的公开就是它向公民所履行的首要的也是关键的责任。
用一句通俗易懂的话来说,就是人民政府要及时把真相告诉老百姓。像祈福新村这样的特大别墅小区,居住人数几万,不但有本地居民,更有众多的港澳居民,突然间发生了这样的特大惨案,人家还不为自己和家人的人身安全而惊惶失措吗?这样特大的消息能通过特权手段封杀得了本地的新闻媒体,但你封杀得了近在咫尺的港澳新闻媒体吗?他们能利用职权和强权迫使当地的新闻单位处理参与采访的记者,但他们能处理那些关注此事的广州市以外的新闻媒体,特别是港澳的媒体么?纸能包得住火么?本地发生了如此特大的惨案,作为向百姓传播信息的媒体向本地的百姓真实报道了事件难道有错吗?如果真的等公安局破获了此案子,再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一个通稿,人民公安如何勇敢神速终于破获了此案的话,是不是太迟了呢?其实像这样的事情举不胜举,其他的不说,单拿1998年广东电视台著名女主持陈旭然被杀案,当时有关部门也是对此事讳莫如深,直到一周后才发了一篇不足百字的通稿,而在此前,此案早在百姓当中传得沸沸扬扬。
当然,人们也许能理解地方政府部门的苦心:那就是,此案如果曝光,会使人认为这儿的社会治安恶劣,使他们的面子上无光。正因为有如此病态心理,所以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一些莫明其妙的事情:某某地一旦发生群死群伤、发生重特案,地方不是积极及时地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真相,而是想方设法、不择手段地上遮下掩,企图掩盖事情真相,这样的做法结果往往总是适得其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当一个又一个以百姓利益为己任的新闻记者得罪了有关部门遭受到各种排挤,当一个又一个为弱者执言仗义的记者因揭露真相而受到威胁时,当记者流血而流泪时,人们不禁要问:谁来维护舆论监督?谁来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